《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147号
现批准《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294-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7月10日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GB/T51294-2018)【全文附高清无水印PDF+可编辑Word版下载】
标准号:GB/T51294-2018
中文标准名称: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
英文标准名称:Standard for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drawings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P53 园林绿化与市容卫生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91.020 自然规划、城市规划
发布日期:2018-07-10
实施日期:2018-12-01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标准简介:为加强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提高风景区详细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指导风景区建设,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风景区详细规划。风景区的主要入口区、旅游服务设施集中区、旅游服务村镇等涉及建设活动的区域应编制以建设引导与控制为主要内容的详细规划,景区、游线等可编制以景观保护与游赏利用为主要内容的详细规划。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应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按照严格保护、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低碳节能的总体要求,严格保护风景资源及构成空间,挖掘自然和文化风景资源,突出景源特色,提升风景价值。2、应按风景区总体规划,综合考虑景观、生态、文化、人口、管理等各项要素,恰当安排各项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3、各项设施建设选址应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生态和景观敏感区域,建筑宜藏不宜露、宜散不宜聚、宜低不宜高、宜淡不宜浓、宜中不宜洋,建筑景观应与自然景观环境及地方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景观保护与利用规划
5 旅游服务设施规划
6 游览交通规划
7 基础工程设施规划
8 居民点建设规划
9 用地协调规划
9.1 用地规划
9.2 建设用地控制
10 建筑布局规划
11 成果规定
附录A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统一格式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编制说明
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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