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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关于发布〈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2008〕23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各铁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铁道部负责编制的《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原2007年版《客运专线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1996年版《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同时废止。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铁道部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铁道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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